張貼日期: 2025-09-12 13:53:15 點閱:16
彰化縣普光慈善會助學金實施辦法 普光慈善會為鼓勵青年學子,不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而失學,能在本會關懷扶助 下完成教育,成為國家、社會有用之人才,特訂定本辦法。
貳、名稱: 本助學金名稱定為「普光慈善會助學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參、助學對象及助學金額:
一、助學對象: (一)設籍彰化縣之學生(含國小、國中、高中職、大專院校)。
(二)因父、母親或主要經濟負擔者死亡、罹患重大傷病、失蹤、服刑、身障等情形 或家庭遭遇重大災難者。
(三)特殊境遇家庭證明、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
二、助學金額:由本會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之學生,每名依實際註冊費、學雜費發放 助學金(視學生情況調整)。
肆、申請條件: 一、申請時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若有未齊全者,本會將視為無效件處理。但經本會 通知於期限內補齊文件者,則仍視為有效件處理。
(一)助學金申請書。 (二)近期所發生災難、變故或重症等之證明文書(如死亡證明書、醫療診斷證明書、 服刑或重大災害證明等)。 (三)特殊境遇家庭證明、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 (四)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需有記事欄)。 (五)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65分(含)以上,且須提供無記過證明(國小學生除外)。 (六)實際註冊費(學雜費)影本。
伍、審核程序: 本會依本辦法之宗旨以公正、嚴謹方式審核申請案件,審核程序分為:
一、收件: 1. 檢視申請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證件未齊全者通知補件;不符資格者、申請 書空白未填寫者,不予受理及退件。
2. 所送申請資料請寄至彰化縣二林鎮豐田里斗苑路四段500號本會收。
二、決審: 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則,由本會審查委員會進行決審,決定核發名單及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