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第13條遷調規定意旨,各機關依該條辦理遷調,任免權責未經授權所屬機關,得簡化無須經商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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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6-09-17 13: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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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銓敘部115年9月9日部銓一字第1156008907號函辦理。 |
| 二、 |
現行依陞遷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辦理本機關與所屬機關間或所屬機關間人員之遷調,得免經甄審(選),至後續任用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所定商調程序辦理。茲經銓敘部重行審酌陞遷法第13條遷調規定與任用法所定指名商調規定之規範目的有別,為落實陞遷法第13條遷調規定增進人員行政歷練、提升行政效率,以利培育人才之立法意旨,各機關依陞遷法第13條規定辦理遷調,任免權責未經授權所屬機關,應屬同一首長之人事任用權限,得簡化無須經商調程序;至非屬上開情形,仍應辦理商調程序。 |
| 三、 |
又依前開陞遷法第13條之立法意旨,應無須以當事人同意為要件;遷調機關(即任免權責機關)如認有必要,亦得於辦理遷調作業前,先行讓當事人及其現職服務機關首長知悉,以提供適時表達意見之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