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2月12日部退五字第1135777774號函辦理。 |
| 二、 | 旨揭解除列管期間,退休公務人員如有因再任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致停發其退休給與情形者,各支給(發放)機關應依規定恢復其權利並補發退休給與。 |
| 三、 | 檢附原函影本1份。 |
張貼日期: 2025-02-17 16:35:12 點閱: 540 (783.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 一、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2月12日部退五字第1135777774號函辦理。 |
| 二、 | 旨揭解除列管期間,退休公務人員如有因再任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致停發其退休給與情形者,各支給(發放)機關應依規定恢復其權利並補發退休給與。 |
| 三、 | 檢附原函影本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