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彰化縣政府辦理「教學輔導教師換證」實施計畫1份供本縣各校參閱,請教學輔導教師依指示辦理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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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 張貼者 教務主任    


張貼日期: 2024-11-25 11:36:32  點閱:258


 一、依據本縣113學年度精進國民中小學教師教學專業及課程品質整體推動計畫辦理。

二、因應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之教學輔導教師證書10年期滿即失效,爰本府自112學年起辦理旨揭換證計畫供本縣教輔教師申請證書效期延長。

三、請貴校轉知所屬未來有意願擔任教輔教師人員及有意參與換證之教輔教師,得於證書有效期間選擇下列任一種方式換證:

(一) 第一種換證方式

1、條件:於換證學年度前獲邀擔任教學輔導教師並已完成下列其中一項輔導事蹟者。

(1) 完成2位教師的教學輔導工作,時間分別達12週以上。

(2) 完成1位教師的教學輔導工作,時間達12週以上,且另外完成下列事項之一者:

A. 進行創新教學研究、行動研究、教學輔導或教師專業相關主題論文, 並發表於研討會、論壇、出版之期刊或專書1次以上。
B. 進行學校以上層級之公開授課5次以上。
C. 擔任學年召集人、領域召集人、校長或教師專業社群召集人1年以上, 或校長參與教師專業學習社群1年以上。(教師專業學習社群不限類別,領域召集人、學年主任等,皆可屬之)

2、參與方式:符合上述條件、經本府當學年(8-9月)調查回報參與意願且經學校推薦者,得於(9-10月)繳交【推薦檢核表】、【教學輔導事項資料】及相關證明資料,經本府形式審查公告通過後參與(10-11月)換證研習取得(12hr)時數,即可換發證書(隔年7-8月)。

3、補充說明:

(1) 【教學輔導事項資料】需為參與換證學年度以前完成之資料。(e.g. 參加113學年第一種換證,得繳交112學年(含)以前之輔導資料)
(2) 教輔教師亦得於當學年先完成學校推薦及參與換證研習,相關資格留待次學年進行第一種換證時再提交資料,而不需再次參與換證研習。
(3) 已於前學年度完成推薦及換證研習者,得於繳交【(教專平台)換證研習時數證明】、【教學輔導事項資料】及相關證明資料後,經形式審核通過直接換發證書。(不需再參加研習)

(二) 第二種換證方式:

1、條件:尚未於換證學年度前完成前述(一)1、輔導事項者。

2、參與方式:經本府當學年(8-9月)調查回報參與意願且經學校推薦者,得於(9-10月)繳交【推薦檢核表】並參與(10-11月)換證研習取得(12hr)時數後,執行下列四項專業實踐項目並繳交【專業實踐資料】經本府(隔年5月)審查通過後,即可換發證書(隔年7-8月)。

(1) 協助輔導實習學生、初任教師、新進教師或自願專業成長之教師,時間達12週以上。
(2) 擔任授課教師,公開授課至少2次。
(3) 擔任專業回饋人員,觀察夥伴教師授課,並依教學觀察三部曲(或備課、觀課、議課),給予對話與回饋至少2次。
(4) 擔任校長或教師專業社群召集人時間連續達1學期以上,或校長參與教師專業學習社群時間連續達1學期以上,並具有學校核發之證明者。(註:教師專業學習社群不限類別,領域召集人、學年主任等,皆可屬之)

3、補充說明:【專業實踐資料】需為參與換證學年度期間完成之資料。(e.g. 參加113學年第二種換證,需繳交113學年之輔導資料)

(三) 注意事項:相關換證審查採認之檢核及證明表件等,以本府公告之實施計畫為準;其餘輔導紀錄、佐證資料及成果報告等未規定於計畫內之表件,得由換證教師自行決定。

四、本府將提前調查縣內教輔證書期滿第9年之教師換證意願及通知辦理方式,惟113學年相關辦理期程延宕,請另行轉知附件備住已完成113學年換證研習之教師務必於113年12月27日(星期五)前繳交【推薦檢核表】,並視輔導資料完成情形擇下列任一種方式辦理:

(一) 採113學年第一種換證者:請同步於限期內繳交【教學輔導事項資料】及【相關證明資料】。
(二) 採113學年第二種換證者:請於本府另案公告收件(114年5月)時繳交【專業實踐資料】。
(三) 採114學年第一種換證者:請於本府另案公告114學年換證辦理(114年9-10月)時繳交【(教專平台)換證研習時數證明】、【教學輔導事項資料】及相關證明資料。
(四) 收件表單:https://forms.gle/sejLcYo4E7BVDv7M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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