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有關現職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商調,或依第21條之1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者,其調任後得以併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5條所定應繼續履行服務義務期間一案

類別:人事室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6-01-02 08:35:20 點閱: 174 (1989.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4年12月26日公訓字第11400217421號函辦理, 併附原函影本1份。

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