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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3項所定「執業之主管機關所出具最近3年未曾受懲戒處分之證明文件」

類別:人事室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4-08-29 09:11:30 點閱: 571 (161.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一、 依銓敘部113年8月23日部特二字第1135737350號函辦理。
二、 查現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專技轉任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3項規定略以,專技轉任條例第6條所稱具執業經歷及實績有證明文件者,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以下簡稱專技人員)應檢具曾於相關專業領域執業經歷與實績之相關文件,以及執業之主管機關所出具最近3年未曾受懲戒處分之證明文件,並經遴選委員會審查通過。
三、 各機關進用專技人員時,得參考銓敘部依專技轉任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3項所定「執業之主管機關所出具最近3年未曾受懲戒處分之證明文件」實務執行簡明表,以利辦理相關實務作業,另為利政府機關多元彈性用人,落實專技轉任條例之立法精神,並為維護當事人權益,專技人員如有轉任公職之需要,並向各該專業法規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請協助或轉請主責機關開具相關證明文件。
四、 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及實務執行簡明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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