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國114年1月1日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修正施行前已退休或死亡公務人員,其領有勳獎章發給獎勵金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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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5-08-27 14: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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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8月19日部管二字第11458641811號函辦理,併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又依114年1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原獎勵金要點及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有關請求權時效規定,勳獎章獎勵金之發給,係以「依法退休或撫卹」且「領有勳獎章」為要件,構成要件成就時,由最後服務機關依當時規定之標準發給獎勵金,當事人於請求權時效期間內,亦得隨時向該機關提出申請。是以,113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或死亡公務人員,於退休或死亡時已領有勳獎章者,以其事實關係已於獎勵金要點修正施行前終結,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尚無修正後規定之適用,而應適用修正前之獎勵金標準核給獎勵金;惟如其領有之勳獎章係114年1月1日以後始獲頒,以其構成要件係於114年1月1日獎勵金要點修正施行後成就,則得以其獲頒勳獎章時之獎勵金標準核給。 |
三、 |
據上,114年1月1日獎勵金要點修正施行前已退休或死亡公務人員,其領有勳獎章獎勵金核給標準,應以其請求權可行使時之法令規定標準核發獎勵金。銓敘部114年4月28日部管二字第1145819466號書函、114年5月5日部管二字第1145817299號書函及114年5月9日部管二字第1145824344號書函,與前開規定意旨未合,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四、 |
為避免各機關於實務作業上有所誤解,重申有關獎勵金要點第4點第1項第3款規定之適用對象,依當時之修正意旨,係以現職公務人員為限。 |